注: 此文摘于2024年03月22日发表于中国人大网的题为《新时代中国宪法的重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重要文献解读》一文第三部分
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文献(以下称重要文献)。[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篇重要文献全面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系统总结了现行宪法实施40年、特别是新时代十年宪法实践取得的重大成效和经验,提出了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具体要求。它与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共同完整反映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体现中国宪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实践规律,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成为中国宪法制度与理论体系的标志性成果,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和全面实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现行宪法实施40年的实践是十分丰富的,但其实践具有哪些内在规律,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文献中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新时代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七条规律性认识,并使之上升为中国宪法发展道路的指导与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领会这七条规律性认识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领导
中国宪法发展的首要的内在规律是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法权威,坚持以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党高度重视宪法自身的完善发展,在党的领导下,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全国人大先后五次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重要的修正,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宪法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党运用宪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要求,是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坚定推进宪法实施,就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同时,坚持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宪法实践中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理念。
(二)坚持宪法的人民性,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发展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实施工作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要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制度上、规则上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营造环境、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干部群众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强调 坚持团结奋斗 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8日,第1版。]
(三)牢固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基本方式,已经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重要经验,并且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新中国宪法发展史告诉我们,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将宪法作为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实施就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和社会就能稳定、并不断向前发展,人民群众就会有幸福舒心的美好生活。
(四)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一切公权力行为都具有指引和规范功能,应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起到引领作用。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关乎发展全局、事业根本,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复兴。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就是坚持“国之大者”。我们要反对宪法虚无主义,将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体现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进行决策时首先需要思考是否符合宪法,“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五)“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
宪法实施离不开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这样的制度法规体系应当具有规范性、全面性、体系性、权威性等特点。这一体系应当通过立法形成规范严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应当对关涉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重要环节作出全面完整的规定,使其在主体对象、程序启动、标准以及效力效果等方面都有完备规则可供遵循。这一体系应当形成融贯系统的内部结构,各项制度规则相互支撑衔接并不断完善发展。这一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渊源,从而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同时具有现实执行力并便于操作,从而成为法治生活中的常态化制度安排。
(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我国宪法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基本共识,必须充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宪法内涵的探究首先以宪法文本为前提。同时,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文字,而应根据广大人民的共识予以完善和发展。我们要正确认识宪法和国家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既要发挥宪法的规范、引导、约束功能,也要恰当评估其现实适应性,在充分尊重宪法权威性的前提下,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更好发挥规范和引领功能。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释或者修改宪法之前,任何突破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正当性,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法治原则。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