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科学理解"全民守法"概念的的两种含义
霍宪森
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建设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什么是全民守法?怎样全面准确理解全民守法概念的科学含义?这是直接涉及到能否确保法治国家建设成效和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现就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全民守法概念的科学含义问题谈了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说起全民守法,人们往往容易只从字面上狭义地理解为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全体公民个人的守法,并且错误地认为这也应该是作为全民守法的主要含义。
但是如果严格从全民守法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个有着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含义的概念。
如果从狭义上来说,全民守法概念的守法主体就是只指一个国家内部全体公民个人的守法。
如果从广义上来说,全民守法概念的守法主体就不仅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全体公民个人的守法,而且同时是指还应包括执政党各机关、国家立法监督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等守法主体在内的所有党和国家及社会内部所有守法主体的守法。并且党和国家机关的守法,在全民守法和法治国家建设中,更实际具有着至关重要的关键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所以,我认为,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所说的全民守法,按照宪法规定和要求,必须并且只能是要坚定不移地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全民"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二是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三是每一位公民个人。谁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谁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
202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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