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形式的思考
2024-06-14 1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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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宪森

与我国国有企业所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必须同时要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形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应该怎样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形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呢?这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并亟需着力解决好的一个现实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曾在2000年写出并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论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书的前言部分题为《搞好两个建设实现六个创新 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中对此作了分析和明确阐述。现就这个问题,再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商榷。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中除土地可以通过实物来管理,但也可以通过货币化方式来管理,其它国有企业资产都可以并应该通过货币化方式来管理,所以,都可以像股东持资入股和持资者要去银行存款一样,由持资者和投资者主要是确保使其能够得到自己应有的那一部分一定利息收益就基本达到了自己应有的目的,然后可以放手完全由使用者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去相对独立地依法纳税、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并由此确保较好实现使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但是,就目前来看,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其所属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如何结算收益,如何科学监督管理资产收益这方面,我国国企改革理论研究者和各级政府国企国资管理者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在对其所属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及其资产收益所实行的监督管理方式和监管形式上还仍然尚欠完善,并由此相应导致使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难于确保使其实际保值增值,也难免会使其造成不应有的流失。这是长期以来都一直存在着的一个现实困难和问题。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所实行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方式是要重点管好每年由国家和政府应该得到的那一部分实际收益。这样,一是有利于确保使国有企业资产实现应有的保值和增值,二是也有利于由此给国有企业经营者施加必要的一定压力和激励机制,从而使他们都能把主要心思用到确保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上来,同时使他们都能真正做到依法上交年度国有资产应有收益,依法纳税,依法多盈利多得,少盈利少得,不盈利不得。同时也能够切实有效避免发生像私有大房地产企业中所出现的因国家和政府对其监督管理不力,而导致出现平时看他们红红火火,结果因其最终宣布破产而使国家银行资产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就当前来说,在国家和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和监管形式进行改革和完善上,一个比较有效的监管办法和具体监督管理方式,就是应该并必须要为此相应建立一个各级专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及其资产收益的各级国家政策性国有企业投融资银行机构,并由其来根据国有企业自身各自所处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负责统一协调确定国有资产利息率,统一收取和统一支配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及其资产利息收益。并通过采取和实行这种"三统一"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来由其专门担负对同级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及其资产收益的直接监督管理职能和职责。。我认为,只有实行这种“三统一”的监管方式,才能确保更好使每个国有企业每年是否真盈利还是假盈利都能一目了然,才能确保更好使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都能实现其应有的保值增值,因而这种监管方式,也才是一种真正管用的科学的比较有效的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及其资产收益实施直接监督管理的好形式和好办法。

同时,我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来说,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国家所有,经营权即使用权应该归属企业职工集体经营和使用,并由企业职工集体作为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更好使企业职工作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人,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自身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也是其本质特征所在。

  以上所言,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2024年6月

作者:霍宪森

电子邮箱:laohuo2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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